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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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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
  • 姓名: 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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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分类

    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 所属行业:水工业 污水处理设备 污水处理仪器仪表
  • 发布日期:2013-03-26
  • 阅读量:866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安徽合肥  
  • 关键词: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

    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详细内容

    1  总则
     
    1.1  目的和意义  
     
        为了配合《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合肥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本技术导则。
     
     1.2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监督管理的建设要求、技术要求、环境要求及验收规则。
     
    适用于本市及所属县、镇行政区域范围。
     
     1.3  基本要求
     
        二次供水设计应满足合肥市供水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次供水设计时应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供水方案咨询。
     
        二次供水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1.4  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1997)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1990)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 76-1995)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9)
     
        《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地区*、卫生部*53号令)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2007、1)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07、4)
     
    2  设计要求
     
    2.1 系统设计要求
     
    2.1.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层建筑,凡楼顶面层高**过16米的建筑(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都应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楼顶面层高以底层的室内地坪算起)   
    2.1.2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2.1.3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
     
    2.1.4  如果小区采用**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加压供水两种方式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不得影响**水管网供水。
     
    2.1.5  水泵机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地区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水泵机组,宜设在吸水池的侧面或下方, 其运行的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0070)的规定。
     
    2.1.6  二次供水工程应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
     
    2.1.7  新建住宅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设计。
     
    2.1.8  住宅户水表应安装在公共楼梯道内或其他室内公共建筑空间内,并采取防冻措施。宜选择避风、向阳、光线较好的地方。
     
    2.1.9  通往住宅户的立管应根据对供水压力的不同要求,按照水压低区、水压中区和水压高区等不同分区分别设置。住宅立管的口径应根据住宅户的用水量确定。
     
    2.1.10  新建住宅设计时应将通往住宅户的立管设置在**的管廊内,已建住宅在进行水表出户改造时,应设置在住宅公共楼梯道或其他公共场地,**采取**的保暖措施。
     
    2.2  泵房设计要求
     
    2.2.1   给水泵**设置独立的备用泵,备用泵应和主泵同型号,同时应设计为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2.2.2   二次供水**具有稳定**的消毒、防倒流等防污染措施。
     
    防倒流措施可采用空气隔断和倒流防止器等方式。采用倒流防止器的,应选择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倒流防止器应符合《倒流防止器》(CJ/T160) 的行业标准。
     
    2.2.3   水泵基础设计应高出地面,不得小于10cm。
     
    2.2.4   泵房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泵房通风、排水。
     
    2.2.5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 (符合多功能阀安装条件的出水管, 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和阀门),并应有**锤压力的措施。
     
    2.2.6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冻、防曝晒措施,高位水箱(池)间应设置防雷击装置。
     
    2.2.7   给水系统设高(中)位水箱时,水箱容积应不**过36小时的生活用水量,水泵的出水量应满足该系统较大时用水量。当水箱容积较大,用水量较均匀时,水泵的出水量应满足该系统平均时流量。
     
    2.2.8  二次供水宜采用变频调速供水设备。变频调速供水设备**同时具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具有自动调节水泵转速和软启动的功能,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
     
    2.2.9   电动机容量大于20kW或水泵吸水口直径大于100mm时,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2.2.10  电动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0kW或水泵吸水口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两台相同机组可设在同一基础上;基础周围应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不留通道的机组的**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或相邻两台机组**部分的净距)不得小于0.6m。
     
    2.2.11  不允许断水的供水系统应有备用设备和电源。
     
    2.2.12  二次供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和管道走向设置水锤压力消除装置。
     
    2.2.13  供水电控装置设计应符合地区对低压电器的规范要求。
     
    2.2.14  严禁擅自将水泵与**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2.2.15  如果需要采用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应经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确认具备使用该设备的外部环境条件及内部条件后方可使用。
    
    来自: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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